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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議5月6日討論通過營建署所提之「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第六條修正案。修正內容除了放寬既有廠地所有權經移轉後,仍可申請增建臨時廠房,有利於縮短行政流程;並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工業區建蔽率規定,放寬新市鎮原有合法工廠廠地之建蔽率,由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促進原有產業繼續留駐,健全新市鎮發展;此外,增建廠房的建築結構增加得採用鋼構造,讓原有工廠可配合產業設備升級的需要。
營建署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的目的,係考量目前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地區之合法工廠,因產經環境變遷、廠地空間需求增加,而現行建蔽率規定較為嚴格,於實施整體開發前無法進行擴廠或進行產業升級計畫,影響新市鎮產業發展,爰放寬建蔽率至百分之七十,並增加鋼構造之建築結構,將有效提升原有工廠繼續留駐新市鎮生產的意願,可加速新市鎮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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