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金融》保住宅火險,建物動產有庇佑|中時理財 20100718


《金融》保住宅火險,建物動產有庇佑

  • 2010-07-18 16:17
  •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
住宅火險知多少?根據內政部消防署數據,去(98)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634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1,019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的62.36%,比例不低,金管會也提醒,可透過住宅火險,保障住家財產,但也需留意投保和理賠金額限額,以免權益受影響。
住宅火險的標的物,包含建築物和建築物內的動產,其中,建築物除了指固定在土地作為住宅的建築物以外,還包含建築物內的中央空調系統設備、電梯、電扶梯、水電衛生設備、裝潢,以及公共設施;至於動產,包含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建築物內供生活起居所的一切動產,例如:冷氣、暖氣。
金管會也指出,不少人對於承保事故的認知僅限於保火災,但其實還包括因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所發生的煙燻等危險事故而產生的損失。
倘若是因颱風、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而發生的損失,就不在承保範圍內,而必須額外向保險公司加保相關附加險種。另外,現行住宅火災保險也提供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也將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在保費方面,建築物保額是根據重置成本為基礎;包含建物本身造價與裝潢總價,投保時可參考產險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估算、決定投保金額。
在動產部分,被保險人於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的動產基本保障,不過,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至於珠寶、首飾及古董、畫作等藝術品與有價證券等則不在承保範圍。
另外,建物因出現損失,保險公司依約理賠所需費用,不再扣除折舊,但如果民眾投保金額低於重置成本的60%時,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的比例理賠。
至於建築物內的動產,若保額低於承保事故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負賠償之責;金管會也提醒,民眾在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衍生爭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