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營建署:順向坡傾角超過20度且有自由端 不得開發 |焦點新聞|中時電子報 2010-04-28

營建署:順向坡傾角超過20度且有自由端 不得開發 |焦點新聞|中時電子報

營建署:順向坡傾角超過20度且有自由端 不得開發

  • 2010-04-28
  • 新聞速報
  • 【中廣新聞/陳鳳如】

國道三號走山凸顯山坡地問題,營建署表示,從汐止林肯大郡發生後,政府對順向坡等開發建築就已經訂出限制,一旦順向坡傾角超過二十度、又符合有自由端等條件,就不得開發,即使順向坡傾角沒超過二十度,開發商也必須找技師進行評估、並提出邊坡穩定、擋土等配套措施,才能獲得建照。
營建署表示,從民國八十六年汐止林肯大郡發生順向坡滑動後,在同年十二月就已經訂定山坡地建築專章,明訂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的基準以及山坡地開發建築的設計通則,其中,順向坡傾角大於二十度、而且有自由端,基地面積在最低潛在滑動面外側地區,是不得開發的,除非是穿過性的道路、通路或公共設施管溝,而且要經過適當邊坡穩定處理。
營建署建管組副組長黃仁鋼表示,「山坡地的開發建築,除了要符合規定,開發商一定要配合建築師、大地技師、結構技師、水保技師來作評估、設計,還要送到縣市政府審查,所以對這部分是會比較注意的。」
營建署也表示,將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山坡地住宅社區監測系統、擋土設施的補強,以及施工中建築工地的安全措施等檢視作業,以確保安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