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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停車空間的規定修正,小車位的比例由現行的二分之一減為四分之一。 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科長欒中丕表示,正常車位規定尺寸是2.5乘6公尺,有些停車場屬畸零地,所以另訂有小車位的規格,長寬可以各減25公分,小車位所占比例可以到達二分之一。 後來出現消費者購買停車位的爭議,同價格的停車位有的大、有的小,而且小車位過多,影響車輛順利出入,因此,欒中丕指出,決定修改規則,將小車位的比例減半。 另外,機械停車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的寬度變寬,由2.2公尺加寬到2.5公尺。 對於公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也做了合理的調整,欒中丕說,現行規定要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有的公有建築物地處偏僻、有的就在捷運站旁邊,停車空間使用率低。因此修改規則,增訂得經都市設計審議或交通影響評估等審議同意,免再依原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建築技術規則停車空間規定修正 | 即時新聞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2010.04.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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