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都市農業畸零地課地價稅 違憲

都市農業畸零地課地價稅 違憲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4/02 21:55"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674號解釋,認為依法不能建築的都市農地畸零地應課徵地價稅的行政命令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因此作出違憲解釋,即日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與內政部分別於民國82年及93年發布行政命令,認為不得單獨申請建築的畸零地,可與鄰地合併作為建築使用,因而無法依據土地稅法和平均地權條例課徵田賦,需課徵地價稅。

本次釋憲聲請人於94年間取得2筆位於彰化縣的都市土地,但因土地仍作為農業用的畸零地,稅捐稽徵機關審酌財政部與內政部命令認為,土地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要件,因而於94、95年度對聲請人課以地價稅共新台幣1萬616元。聲請人不服,先後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進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違憲解釋,解釋文指出,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明訂,人民的租稅義務,應由法律明文規定,但財政部與內政部的命令,已踰越法律解釋範圍,增加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未規定的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因而宣告違憲。990402
參考來源:
"都市農業畸零地課地價稅 違憲"
- 都市農業畸零地課地價稅 違憲-Yahoo!奇摩新聞 (在「Google 網頁註解」中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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